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 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 關于印發安徽省企業投資項目聯合踏勘等三項 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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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修訂:
- 2020-06-24 16:31:10
摘要: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創優“四最”營商環境的意見》(皖政〔2017〕120號),提升企業投資項目審批效能,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企業投資項目聯合踏勘工作制度》《安徽省企業投資項目聯合驗收工作制度》《安徽省企業投資項目容缺預審工作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發展改革委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 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
2018年8月14日
安徽省企業投資項目聯合踏勘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優化投資環境,提升企業投資項目審批效能,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創優“四最”營商環境的意見》(皖政〔2017〕120號)要求,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總體要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以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目標,對企業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進行全流程、全覆蓋改革,努力構建科學、便捷、高效的企業投資項目審批和管理體系。
以《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按照“統一平臺受理、部門各司其職、集中踏勘驗收、限時辦結共享”的原則,聯合開展企業投資項目開工前各階段審批事項的現場踏勘,切實減輕或避免因多頭踏勘、重復踏勘等行為給項目建設單位造成的負擔,提升行政服務效能與水平。
第三條 適用范圍。在安徽省境內投資建設、由建設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施工許可證的企業投資項目。包括企業使用自籌資金的項目,以及使用自籌資金并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的項目。
項目建設單位自愿決定是否將本單位項目納入聯合踏勘的范圍。其中,使用中央補助資金的項目,國家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條 聯合踏勘流程。
(一)項目受理。項目建設單位通過相應的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填報項目信息,向屬地政務服務中心申請受理。各地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立聯合踏勘的綜合服務窗口(以下簡稱受理窗口)負責受理,根據辦事指南和項目申報信息向項目建設單位一次性告知應辦事項、核驗項目申報材料和項目代碼后,告知項目建設單位可自愿進入聯合踏勘程序。
(二)部門初審。各行業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獲取的信息及受理窗口轉來的項目材料進行初審,并向受理窗口及時交換信息。對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材料符合本部門要求的,反饋受理窗口和項目建設單位后進入現場踏勘環節。
(三)部門確認。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收到受理窗口聯合踏勘通知后,2個工作日內反饋本部門是否需要參與聯合踏勘。如需要聯合踏勘,書面明確參與聯合踏勘人員,并提出項目單位需補充的資料和現場情況介紹要求;如不需要參與聯合踏勘,書面說明理由;逾期不反饋視為事項無現場踏勘環節。
(四)現場踏勘。根據現場踏勘的事項分為項目核準(備案)之前以及核準(備案)之后、開工之前兩個階段進行,每個階段聯合踏勘僅限一次,由受理窗口組織涉及其中事項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具體事項包括:
1.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關于“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在線平臺將相關信息告知項目備案機關,依法履行投資項目信息告知義務”規定,屬于備案類的項目,在備案前可不進行踏勘。
2.項目核準之前踏勘事項:(1)用地預審需要現場踏勘,由國土部門負責實施。(2)規劃選址(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需要現場踏勘,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實施。(3)項目申請報告評審需要現場踏勘,由項目核準機關負責實施。
3.項目核準(備案)之后、開工之前踏勘事項:(1)環境影響評價需要現場踏勘,由環保部門負責實施。(2)取水許可、水土保持方案報告審批和洪水影響評價審批等需要現場踏勘,由水利部門負責實施。(3)文物保護有關事項需要現場踏勘,由文物部門負責實施。(4)消防審查,屬于消防法規明確的必審必驗和備案被抽中的項目,在施工圖完成之后、開工之前進行消防審查和現場踏勘,由消防部門負責實施。(5)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重大規劃(重點工程)項目氣候可行性論證、地震安全性評價、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分別由安監、國土、氣象、地震、交通部門根據項目涉及安全的性質確定是否需要現場踏勘。
對以上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的事項,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參加聯合踏勘的部門要求提供材料后,受理窗口提前通知項目建設單位和參加聯合踏勘部門相關事項,做好聯合踏勘的準備工作,3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踏勘。項目建設單位指定專人現場介紹項目基本情況。
(五)結果反饋。聯合踏勘結束后,參與聯合踏勘的部門對本部門的后期辦理事項進行說明,提出指導意見,并書面明確踏勘意見。聯合踏勘意見能當場確認的,應當場簽署;不能當場確認的,于踏勘后1個工作日內簽署踏勘意見。
第五條 工作保障。
(一)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承擔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責任,各市、縣人民政府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綜合服務窗口承擔聯合踏勘的統籌協調工作,各行業管理部門配合完成聯合踏勘相關工作。
(二)參加聯合踏勘的各有關部門制定本領域企業投資項目踏勘標準和需提交材料清單,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做好相關專項審查。
(三)聯合踏勘全過程嚴格執行缺席、超時默認制,因缺席、超時產生的后果,由缺席、超時單位承擔。項目建設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六條 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制度制定本市企業投資項目聯合踏勘的實施辦法或具體規程,并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企業投資項目聯合驗收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優化投資環境,提升行政服務效能,推進竣工項目聯合高效驗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創優“四最”營商環境的意見》(皖政〔2017〕120號)要求,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總體要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以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目標,對企業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驗收流程進行全面改革,努力構建科學、便捷、高效的企業投資項目管理體系。
以《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按照“統一平臺受理、部門各司其職、集中踏勘驗收、限時辦結共享”的原則,將企業投資項目竣工后由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分別依法獨立實施各類專項審查、驗收的模式,轉變為集中聯合驗收的模式,以實現資源信息共享,提高為企業服務的工作效率,促進項目竣工后早日投產。
第三條 適用范圍。在安徽省境內投資建設、由建設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施工許可證的企業投資項目。包括企業使用自籌資金的項目,以及使用自籌資金并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的項目。
項目建設單位自愿決定是否將本單位項目納入聯合驗收的范圍。其中,使用中央補助資金的項目,國家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自行組織驗收的項目,經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確認后,不納入聯合驗收范圍。國家規定由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竣工驗收工作的,從其規定,不再組織聯合驗收。
第四條 聯合驗收流程。
(一)申請登記。項目具備以下聯合驗收條件的,項目建設單位自愿向屬地政務服務中心提出聯合驗收申請,并提交各行業管理部門或專業服務企業要求審核的有關資料。各地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立聯合驗收的綜合服務窗口(以下簡稱受理窗口)負責受理。
1.項目嚴格按照施工圖實施且已竣工。
2.項目建設單位組成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驗收小組。
3.具備各行業管理部門要求審核的經有資質機構檢測的評估報告等驗收材料。
(二)資料審核。受理窗口收到項目建設單位的驗收資料后,及時將驗收資料轉給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專業服務企業。各行業管理部門和專業服務企業對相關工程建設資料進行初審,資料齊全且內容符合要求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反饋受理窗口,受理窗口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聯合驗收,并提前通知驗收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專業服務企業應在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項目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資料和注意事項,待項目建設單位補充齊全后再審查。項目建設單位補正資料后及時反饋受理窗口,受理窗口應在反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聯合驗收。
(三)現場驗收。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專業服務企業接到聯合驗收通知后,應按要求派出工作人員參加驗收。受理窗口組織驗收各單位到達驗收現場后,各單位按職能要求分別進行現場查驗。各專項驗收全部合格后,由受理窗口聯合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專業服務企業向項目建設單位出具聯合驗收意見書,作為聯合驗收合格的統一確認文件。
對專項驗收未能通過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專業服務企業應當場提出原因,并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整改通知書、意見書等書面手續,指導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對有兩個及以上單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建設單位整改完成后,再次向受理窗口申請進入聯合驗收程序;僅有一個單位驗收不合格的,待項目建設單位整改完成后,由該單位在規定時限內自行組織驗收。復驗合格后,由受理窗口向項目建設單位出具聯合驗收意見書。
聯合驗收的相關程序一般應在現場全部完成,對工作量較大、程序較復雜、現場難以完成的個別事項,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專業服務企業應在聯合驗收后5個工作日內向受理窗口及項目建設單位反饋驗收意見。
(四)驗收備案。聯合驗收合格后,受理窗口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聯合驗收意見書推送至各行業管理部門或專業服務機構保存和管理,實現信息共享。各行業管理部門或專業服務機構做好文件檔案的收集和存檔備案。
(五)資料歸檔。所有工程文件資料歸檔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檔案驗收合格證明,頒發建設項目檔案合格證,重大工程可適當延長。
(六)核發證書。通過聯合驗收并已在受理窗口備案的項目,可憑聯合驗收意見書等法定材料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五條 工作保障。
(一)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承擔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責任,各市、縣人民政府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綜合服務窗口承擔聯合驗收的統籌協調工作,各行業管理部門應配合完成聯合驗收工作,供水、供電、燃氣、熱力、排水等專業服務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聯合驗收的配合工作。
(二)參加聯合驗收的各有關部門制定本領域工程建設項目驗收標準和需提交材料清單,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做好相關專項審查。
(三)聯合驗收全過程嚴格執行缺席、超時默認制,因缺席、超時產生的后果,由缺席、超時單位承擔。項目建設單位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行業標準組織工程建設。各行業主管部門或專業服務機構應根據工程建設進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專業標準開展監督檢查和服務。
第六條 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制度制定當地企業投資項目聯合驗收的實施辦法或具體規程,并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企業投資項目容缺預審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創新服務模式,提高報建效率,規范項目容缺預審工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創優“四最”營商環境的意見》(皖政〔2017〕120號)要求,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容缺預審是指對適用范圍內,已確定實施、基本條件具備但部分申報材料暫缺的項目,由相關審批部門預受理申報材料,提前介入、提前輔導、提前服務,模擬正式審批過程,出具與正式審批要素相對應銜接的預審意見,項目建設單位根據項目預審意見開展前期相關工作,待項目用地完成出讓手續并達到法定條件后,項目建設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補齊補正相關材料,相關審批部門將項目預審意見轉換為正式文件的審批方式。
第三條 容缺預審實施范圍為實行核準、備案的企業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為項目核準(備案)之后至項目開工建設之前的報建審批階段。
第四條 容缺預審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企業自愿、先期承諾。企業自主決策是否參與容缺預審。對于實行容缺預審的項目,企業可以對應當履行的全部報建審批事項實行容缺預審,也可以選擇部分報建審批事項實行容缺預審,并簽署承諾書。在項目建設單位(實施主體)作出相關承諾的基礎上,項目進入容缺預審程序。
(二)提前介入、高效運行。各級政務服務中心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審批窗口對進入容缺預審的項目在不影響審批部門履行職能的前提下,并聯預審、協同會辦。項目建設單位(實施主體)按容缺預審出具的預審意見要求開展相關前期工作。
(三)內部運作、依法合規。容缺預審作為項目審批內部運作方式的創新,容缺預審過程中出具的預審意見不具有行政審批文件的法律效力,不作為行政審批依據,只作為項目建設單位(實施主體)開展前期工作的指導意見,待法定要件齊全后,在規定時間內轉換為正式審批文件。
第五條 容缺預審基本流程。
(一)申請受理。
1.申請人到窗口申報辦理事項,提交審批材料,經窗口審核,符合容缺預審條件的予以受理,并指導申請人現場填寫《容缺預審承諾書》。
2.申請人將《容缺預審承諾書》(一式三份)提交受理窗口,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后,受理窗口與申請人各執一份,一份受理窗口內部流轉。
(二)容缺預審。
1.各審批部門按審批職責要求進行項目容缺預審,并出具相關的項目預審意見。
2.容缺預審項目在審批過程中,如某一審批事項的審批結果作為另一審批事項的前置條件,前一審批服務窗口須為下一個審批服務環節提供《容缺預審受理單》(見附件)。
3.在容缺預審階段,申請人暫不繳納各項規費,待各審批部門出具批準文件時再按規定足額繳納各項規費。相關審批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核算規費,實行一次性告知和集中收取。
4.出具的項目預審意見有效期至領取土地使用證后6個月內,預審意見為內部資料,對外不產生法律效力。
(三)正式審批。
1.土地完成出讓后,項目建設單位根據正式審批要求,及時補充完善并提交有關資料,按規定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憑容缺預審意見和完費發票向發展改革、環保、住房城鄉建設、人防、氣象等審批部門換取正式審批文件。
2.各部門按出具的預審意見內容,結合部門審批實際,進一步壓縮辦理時限,并在承諾期限內出具正式審批文件,預審意見同時予以收回。
第六條 明確職責。
1.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具體負責相關審批窗口單位審批過程中的組織協調工作,并對各審批窗口單位開展容缺預審情況進行監督。
2.各級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國土資源、水利、環保、氣象、公安(消防)、安全監管、宗教事務、人防、移民、文化、林業等企業投資項目報建審批機關負責容缺預審項目報建審批等相關工作。
項目建設單位在承諾期限內補齊容缺材料后,方可向審批部門換取正式批準文件、辦理意見和相關結論意見,因不履行承諾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和相關損失由其自負。
第七條 省有關企業投資項目報建審批機關應根據本制度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和格式化的承諾書、容缺預審意見,明確可容缺預審的事項目錄、可容缺材料清單等,由各級政務服務中心統一對外公開,并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容缺預審受理單
:(單位名稱)
茲有 (申報單位名稱)申報 <span mso-font-kerning:0.0000pt;text-underline:single;"=""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list-style: none; color: rgb(0, 0, 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項目名稱)辦理 (報建審批事項),已由我單位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受理,項目申報材料主件齊全,現進入容缺預審流程,所欠缺申報材料及補齊時間見《缺件受理承諾書》。望貴單位接洽,予以辦理該項目相關事宜,如其未在承諾時限內補齊相關欠缺材料,你單位可終止該項目缺件受理流程。
(單位名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