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階段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
- 作者:
- 安徽新天源建設咨詢有限公司
- 最后修訂:
- 2020-06-04 09:31:51
摘要:
銀發〔2020〕122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保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決策部署,強化穩企業保就業支持政策,緩解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年內還本付息資金壓力,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進一步對符合條件的貸款實施階段性延期還本付息。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適用范圍
對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到期的普惠小微貸款(包括單戶授信10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下同),按照“應延盡延”要求,實施階段性延期還本付息。對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業貸款和大型國際產業鏈企業(外貿企業)等有特殊困難企業的貸款,可由企業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延期還本付息。
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延期還本付息政策給予政策支持,并對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民營銀行等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地方法人銀行)執行普惠小微貸款延期還本付息政策給予相關激勵。
二、關于普惠小微貸款到期本金、應付利息支付安排
對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到期的普惠小微貸款本金,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企業延期還本申請,結合企業受疫情影響情況和經營狀況,通過貸款展期、續貸等方式,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的延期還本安排。還本日期最長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上述貸款涉及擔保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與企業、擔保人等協商處理,根據商業原則保持有效擔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
對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普惠小微貸款應付利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企業延期付息申請,結合企業受疫情影響情況和經營狀況,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貸款付息日期最長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罰息。延期利息的具體償還計劃,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企業雙方自主協商、合理確定。
三、對地方法人銀行執行普惠小微貸款延期還本付息政策的激勵措施
為充分調動地方法人銀行積極性,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通過特殊目的工具,對地方法人銀行給予其辦理的延期還本普惠小微貸款本金的1%作為激勵。在規定期限內,同一筆貸款多次延期還本的,只在首次延期時享受激勵措施。
地方法人銀行申請激勵資金,應向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或地市中心支行提交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會同同級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對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延期還本付息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監督,確保地方法人銀行所提供數據真實、準確、完整。發現地方法人銀行存在數據虛報錯報、套取激勵資金等違規行為的,人民銀行將收回已發放的激勵資金,取消該地方法人銀行申請激勵資金的資格,并依法予以懲戒。
四、工作要求
“應延盡延”,提升政策覆蓋面。對于普惠小微貸款,只要企業提出延期還本付息申請,根據商業原則保持有效擔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且承諾保持就業崗位基本穩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就應當予以辦理,并合理安排還本付息時間,避免集中到期。對于其他中小微企業貸款和大型國際產業鏈企業(外貿企業)等有特殊困難企業的貸款,可由企業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延期還本付息。
持續加強監督管理,有效防控信貸風險。辦理階段性延期還本付息時,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要求企業提供穩崗承諾書;貸款延期期間,企業應當保持就業崗位基本穩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對階段性延期還本付息的貸款建立專項臺賬,進行專項統計,密切監測貸款質量變化,對可能出現的信貸風險提前做好預案。
五、配套政策
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因執行上述政策產生的流動性問題,人民銀行綜合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保持銀行體系流動性合理充裕。
對于實施延期還本付息的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堅持實質性風險判斷,不因疫情因素下調貸款風險分類,不影響企業征信記錄。
各級財政部門在考核國有控股和參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2020年經營績效時,應充分考慮階段性延期還本付息政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業績的影響,給予合理調整和評價。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已按《銀保監會 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關于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6號)辦理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貸款,仍可根據本通知規定繼續辦理延期還本付息。
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財 政 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