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和企業所得稅政策清單匯編(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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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新天源建設咨詢有限公司
- 最后修訂:
- 2021-01-28 17:37:34
3.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公告第45號)4.此次所實施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和范圍,可進行動態調整。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在本政策實施以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按照國發〔2011〕4號文件中的“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執行。(公告第45號)5.符合原有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如也符合公告第45號第一條至第四條規定,可按本公告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優惠,可按公告第45號規定計算優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符合原有政策條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不再執行原有政策。(公告第45號)6.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按照本公告規定同時符合多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已經進入優惠期的,可由企業在剩余期限內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公告第45號)7.本公告規定的優惠,采取清單進行管理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規定向財政部、稅務總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優惠的企業和項目清單;不采取清單進行管理的,稅務機關按照財稅〔2016〕49號第十條的規定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公告第45號)8.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按照原有政策規定享受優惠的,稅務機關按照財稅〔2016〕49號第十條的規定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公告第45號)以上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12〕27號第二條中“經認定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和第四條“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停止執行。1.繼續實施集成電路企業和軟件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國發〔2020〕8號)2.在一定時期內,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含)的邏輯電路、存儲器生產企業,以及線寬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藝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含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產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凈化室專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統和集成電路生產設備零配件,免征進口關稅。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和先進封裝測試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進口關稅。(國發〔2020〕8號)3.在一定時期內,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以及第(六)條中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和先進封裝測試企業進口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除相關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關稅。(國發〔2020〕8號)4.在一定時期內,對集成電路重大項目進口新設備,準予分期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國發〔2020〕8號)1.鼓勵和支持集成電路企業、軟件企業加強資源整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要積極支持引導企業進行重組并購,不得設置法律法規政策以外的限制條件。(國發〔2020〕8號)2.充分利用國家和地方現有的政府投資基金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國發〔2020〕8號)3.鼓勵地方政府建立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支持集成電路企業、軟件企業通過科技成果轉化融資等手段獲得商業貸款。利用好融資擔保機構,積極為集成電路和軟件領域小微企業提供各種形式的融資擔保服務。(國發〔2020〕8號)4.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加大對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的中長期貸款支持力度,積極開發相關信貸產品,加大對重大項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導保險資金開展股權投資。支持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起設立專門性資管產品。(國發〔2020〕8號)5.大力支持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和軟件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融資,加快境內上市審核流程,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相關條件的研發支出可不計入當期損益,而是計入相關資產成本。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科創板、創業板上市融資,通暢相關企業原始股東的退出渠道。(國發〔2020〕8號)6.鼓勵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和軟件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支持企業通過中長期債券等方式從債券市場籌集資金。(國發〔2020〕8號)1.聚焦高端芯片、集成電路裝備和工藝技術、集成電路關鍵材料、集成電路設計工具、基礎軟件、工業軟件、應用軟件的關鍵核心技術研發。科技部等相關部門做好有關工作的組織實施,積極利用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等給予支持。(國發〔2020〕8號) 2.在先進存儲、先進計算、先進制造、高端封裝測試、關鍵裝備材料、新一代半導體技術等領域,推動各類創新平臺建設。相關國家部門優先支持相關創新平臺實施研發項目。(國發〔2020〕8號) 3.鼓勵軟件企業執行軟件質量、信息安全、開發管理等國家標準,加強集成電路標準化組織建設,完善標準體系。(國發〔2020〕8號)1.在一定時期內,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需要臨時進口的自用設備(包括開發測試設備)、軟硬件環境、樣機及部件、元器件,符合規定的可辦理暫時進境貨物海關手續,其進口稅收按照現行法規執行。(國發〔2020〕8號)2.對軟件企業與國外資信等級較高的企業簽訂的軟件出口合同,金融機構可按照獨立審貸和風險可控的原則提供融資和保險支持。(國發〔2020〕8號)3.推動集成電路、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出口,大力發展國際服務外包業務,支持企業建立境外營銷網絡,與重點國家和地區建立長效合作機制。(國發〔2020〕8號)1.進一步加強高校集成電路和軟件專業建設,加快推進集成電路一級學科設置工作,根據產業發展需求及時調整課程設置、教學計劃和教學方式。加強師資隊伍、教學實驗室和實習實訓基地建設。教育部會同相關部門加強督促和指導。(國發〔2020〕8號)2.鼓勵校企合作的方式,加快推進示范性微電子學院建設。優先建設培育集成電路領域產教融合型企業。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內的試點企業,符合規定的職業教育投資可按投資額30%的比例,抵免該企業當年應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支持示范性微電子學院和特色化示范性軟件學院與國際知名大學、跨國公司合作,引進國外師資和優質資源,聯合培養集成電路和軟件人才。(國發〔2020〕8號)3.鼓勵地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表彰和獎勵在集成電路和軟件領域作出杰出貢獻的高端人才,以及高水平工程師和研發設計人員,完善股權激勵機制。加大力度引進頂尖專家和優秀人才及團隊。在產業集聚區或相關產業集群中優先探索引進集成電路和軟件人才的相關政策。制定并落實集成電路和軟件人才引進和培訓年度計劃,推動國家集成電路和軟件人才國際培訓基地建設,重點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中長期培訓。(國發〔2020〕8號)1.鼓勵企業進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軟件著作權登記。支持集成電路企業和軟件企業依法申請知識產權,大力發展集成電路和軟件相關知識產權服務。(國發〔2020〕8號)2.嚴格落實集成電路和軟件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加大侵權違法行為懲治力度。加強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網絡環境下軟件著作權的保護,積極開發和應用正版軟件網絡版權保護技術,有效保護集成電路和軟件知識產權。(國發〔2020〕8號)3.探索建立軟件正版化工作長效機制。凡在中國境內銷售的計算機(含大型計算機、服務器、微型計算機和筆記本電腦)所預裝軟件須為正版軟件,禁止預裝非正版軟件的計算機上市銷售。全面落實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件的政策措施,對通用軟件實行政府集中采購,加強對軟件資產的管理同時加強使用正版軟件工作宣傳培訓和督促檢查。(國發〔2020〕8號)1.通過政策引導,以市場應用為牽引,加大對集成電路和軟件創新產品的推廣力度,帶動技術和產業不斷升級。(國發〔2020〕8號) 2.推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集聚發展,支持信息技術服務產業集群、集成電路產業集群建設,支持軟件產業園區特色化、高端化發展。(國發〔2020〕8號)3.支持集成電路和軟件領域的骨干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創新主體建設以專業化眾創空間為代表的各類專業化創新服務機構,優化配置資源,提供聚焦集成電路和軟件領域的專業化服務,實現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加大對服務于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的專業化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等專業化服務平臺的支持力度。(國發〔2020〕8號)4.積極引導信息技術研發應用業務發展服務外包。鼓勵政府部門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將電子政務建設、數據中心建設和數據處理工作中屬于政府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交由符合條件的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承擔。鼓勵大中型企業依托信息技術研發應用業務機構,成立專業化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企業。(國發〔2020〕8號) 5.完善網絡環境下消費者隱私及商業秘密保護制度,促進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網絡化發展。在各級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推廣符合安全要求的軟件產品和服務。(國發〔2020〕8號)6.進一步規范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市場秩序,加強反壟斷執法,依法打擊各種壟斷行為,做好經營者反壟斷審查。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依法打擊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國發〔2020〕8號)7.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標準化機構的作用,加快制定集成電路和軟件相關標準,推廣集成電路質量評價和軟件開發成本度量規范。(國發〔2020〕8號)1.深化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全球合作,積極為國際企業在華投資發展營造良好環境。鼓勵國內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強與海外高水平大學和研究機構的合作,鼓勵國際企業在華建設研發中心。加強國內行業協會與國際行業組織的溝通交流,支持國內企業在境內外與國際企業開展合作,深度參與國際市場分工協作和國際標準制定。(國發〔2020〕8號)2.推動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走出去”。便利國內企業在境外共建研發中心,更好利用國際創新資源提升產業發展水平。(國發〔202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