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印發《縣城新型城鎮化建設專項企業債券發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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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修訂:
- 2021-01-06 15:26:01
摘要:
為加快推進縣城城鎮化補短板強弱項工作,推進縣城公共服務設施提標擴面、環境衛生設施提級擴能、市政公用設施提擋升級、產業培育設施提質增效,適應農民日益增加的到縣城就業安家需求,充分發揮企業債券融資對縣城新型城鎮化建設的積極作用,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印發《縣城新型城鎮化建設專項企業債券發行指引的通知》(以下簡稱《發行指引》)。
《發行指引》包括4個部分,共15條,對縣城新型城鎮化建設專項企業債券適用范圍和支持重點、發行條件、支持政策等予以明確。
《發行指引》明確,縣城新型城鎮化建設專項企業債券由市場化運營的公司法人主體發行,募集資金用于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快開展縣城城鎮化補短板強弱項工作的通知》(發改規劃﹝2020﹞831號)、市場化自主經營、具有穩定持續經營性現金流的單體項目或綜合性項目。適用范圍為縣城及縣級市城區內的,兼顧鎮區常住人口10萬以上的非縣級政府駐地特大鎮、2015年以來“縣改區”“市改區”形成的地級及以上城市市轄區的項目。主要支持縣城產業平臺公共配套設施、縣城新型基礎設施、縣城其他基礎設施領域。
《發行指引》明確,債券發行人應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合理的資產負債結構和正常的現金流量,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債券一年的利息。債券以募投項目未來經營收入作為主要償債來源。其中,項目收費標準由政府部門定價的,地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及時制定完善項目收費價格政策。發行人應根據項目資金回流具體情況,科學合理設計債券發行方案,可靈活設置債券期限、選擇權及還本付息方式。鼓勵銀行機構通過“債貸組合”方式,進行債券和貸款統籌管理。省級發展改革委應就募投項目出具是否適用于本指引的專項意見。
《發行指引》明確,在償債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允許使用不超過50%的債券募集資金用于補充營運資金。用于項目建設部分的募集資金,可償還前期已直接用于募投項目建設的銀行貸款。支持縣城特別是縣城新型城鎮化建設示范地區內主體信用評級優良的企業,以自身信用發行本專項企業債券。對已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等資金的項目,優先支持項目實施主體發行企業債券,以支持募投項目所需資金的足額到位。同時,明確了省級、市縣級發展改革委的相關支持政策。
《發行指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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