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省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的通知
- 作者:
- 安徽新天源建設咨詢有限公司
- 最后修訂:
- 2020-12-18 10:20:15
摘要:
皖經信中小企函〔2020〕414號 各市經信局、財政局,廣德市經信局、財政局,宿松縣科經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皖發〔2018〕3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省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安 徽 省 財 政 廳 2020年5月25日 省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根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皖發〔2018〕38號)要求,為用好省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按照程序規范、操作簡便、權責明確、公正透明的原則,特制定以下實施細則。 第一部分 申報條件和材料 一、基本要求 申報單位須是在安徽省境內注冊登記并實際運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機構,依法納稅,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基本材料 1. 市(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門)上報文件; 2. 市(直管縣)、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見附件1),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3. 申報單位的資金申請表; 4. 申報單位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 5. 申報單位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稱號類除外); 6. 申報單位法定代表人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見附件2),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限制性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和項目,不得申報資金獎補: 1. 自2018年1月1日以來,在生產經營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環境污染事故和存在嚴重產品質量等問題的; 2. 自2018年1月1日以來,單位或法定代表人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 3. 不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的。 (三)獎補要求 本實施細則所列項目與制造強省建設獎補項目實行統籌,企業在同一年度申報項目,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單個企業最高可疊加享受3個稱號類獎補; 2. 加大對皖北、國家和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區)的支持(見附件3),符合條件的項目獎補資金補助金額上浮20%。本款僅適用于省政府支持制造強省有關政策中確定的獎補省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省認定的高成長型小微企業、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在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專精特新板掛牌的企業、國家級和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以及新進入中國民營企業500強等6個類別; 3. 單個企業最高獎補不超過1000萬元; 4. 對于省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冠軍企業獎補實行統籌,同一企業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省認定的專精特新冠軍企業獎補標準(不含上浮部分); 5. 企業已獲得國家或省獎補的同一項目,原則上不得重復申報。 二、支持“專精特新”發展 (一)獎補省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1. 申報條件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已獲省專精特新獎補的企業除外。 2. 申報材料 企業申請報告(含基本情況表、相關業績證明材料和上兩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3. 支持方式 根據綜合評價情況,擇優給予每戶一次性獎補50萬元。 (二)獎補省認定的高成長型小微企業 1. 申報條件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認定的省高成長型小微企業。 2. 申報材料 本細則要求的基本材料。 3. 支持方式 對獲認定的省高成長型小微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 (三)獎補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1. 申報條件 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專精特新“小巨人”稱號的企業。 2. 申報材料 企業基本信息表。 3. 支持方式 對獲得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稱號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 (四)獎補省認定的專精特新冠軍企業 1. 申報條件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認定的專精特新冠軍企業。 2. 申報材料 本細則要求的基本材料。 3. 支持方式 對省認定的專精特新冠軍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80萬元。 三、支持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五)獎補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 1. 申報條件 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推薦上報并獲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上一年度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認定的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 2. 申報材料 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基本情況表;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基本情況表和上一年度服務業績證明材料。 3. 支持方式 對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對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擇優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 (六)開展管理咨詢與診斷活動 按有關規定執行,另行安排。 四、支持融資服務體系建設 (七)獎補在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專精特新板掛牌的企業 1. 申報條件 在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專精特新板掛牌的企業。 2. 申報材料 本細則要求的基本材料。 3. 支持方式 對在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專精特新板掛牌的企業,每戶給予一次性獎補20萬元。 (八)支持省級政策性融資擔保風險補償機制建設 具體按照《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 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關于印發<安徽省政策性融資擔保風險分擔和代償補償試點方案>的通知》(財金〔2014〕1980號)、《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省級融資擔保風險補償專項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金〔2016〕874號)以及《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完善新型政銀擔風險分擔機制做好國家融擔基金對接工作的通知》(皖財金〔2019〕154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九)支持科技創新型企業融資發展 具體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聚焦創新驅動引領發展打造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科創板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辦〔2019〕10號)等執行。 其中,第(八)、(九)項所需資金5億元,省人大批復年度預算后按規定劃轉。 五、支持創業創新 (十)獎補國家級和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 1. 申報條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國家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等部門認定的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 2. 申報材料 國家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基本情況表;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請報告(含基本情況表、上一年度服務業績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3. 支持方式 對國家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對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擇優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 (十一)獎勵“創客中國”安徽省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獲獎項目 1. 申報條件 (1)本年度“創客中國”安徽省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一、二、三等獎獲獎項目; (2)企業類項目為省內注冊企業; (3)創客類項目自獲獎正式文件發布之日后60天內,在省內完成企業注冊。 2. 申報材料 本細則要求的基本材料(企業成立時間不滿一年的獲獎項目,無需提供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3. 支持方式 對獲得“創客中國”安徽省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一、二、三等獎的項目,每個分別獎補50萬元、25萬元、10萬元。 六、支持企業家培訓 (十二)實施“新徽商培訓工程” 按有關規定執行,另行安排。 七、支持企業做大做強 (十三)獎勵新進入中國民營企業500強的企業 1. 申報條件 新進入全國工商聯發布的年度中國民營企業500強,在我省注冊登記且總部設在我省的制造業企業。 2. 申報材料 本細則要求的基本材料。 3. 支持方式 對新進入中國民營企業500強的企業,一次性獎勵企業領導班子100萬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不少于40%。 第二部分 工作程序 一、下發通知。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下發申報通知。 二、組織申報。由市(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門)按照要求組織申報,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上報申請文件。 三、現場核查。市(直管縣)、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門)按照《關于印發〈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制造強省建設資金項目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等四項制度的通知》(皖經信財務函〔2019〕752號)規定,統籌做好現場核查。對稱號類項目除需要進行擇優評選或統籌安排的,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四、專家評審。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有關項目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 五、研究審定。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研究提出資金安排方案,經廳黨組會審定后,會商會簽省有關部門。 六、項目公示。項目安排方案確定后,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七、資金下達。公示無異議后,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下達獎補項目安排,商省財政廳下達資金計劃。 第三部分 監督管理 一、項目單位對申報事項的真實性、合規性和資金使用承擔直接責任。 二、相關事項涉及的會計、審計等中介機構對其出具的報告的真實性、公正性負責。 三、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組織實施省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申報,負責開展項目的涉企系統比對核準及項目資金的稽查核查、績效評價等工作。省財政廳負責完善涉企項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協助對涉企項目進行比對。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項目審核,避免重復支持。市(直管縣)、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現場核查,按規定比例進行項目現場核查。 四、對弄虛作假騙取獎補資金,截留、挪用、轉移或侵占獎補資金,擅自改變承諾實施事項等行為,視情責令限期整改、停止撥付資金、收回已撥付的資金,并將項目單位及中介機構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單”、取消項目單位三年內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的所有財政資金申報資格,同時按規定對項目單位和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對審核把關不嚴、項目出現問題較多、項目績效評價排名靠后的市(直管縣)、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門),根據情節和實際情況,予以通報批評并適當壓減問題項目所在市縣的資金規模。對涉嫌違規、違紀、違法的單位和個人,由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