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優化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和資金管理的通知
- 作者:
- 安徽新天源建設咨詢有限公司
- 最后修訂:
- 2020-11-11 09:35:32
摘要: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兩院院士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和《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抓好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127號)的要求,充分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切實減輕科研人員負擔,現就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組織實施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1. 整合精簡各類報表。系統梳理項目申報、立項、過程管理和綜合績效評價等環節,優化管理流程,整合項目申報書、任務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綜合績效自評價報告等材料中的各類報表,按照減量不減質、滿足管理基本需求的原則,將現有項目層面填報的表格,整合精簡為6張;課題層面填報的表格,整合精簡為8張,實現“一表多用、一表多能”。
2. 減少信息填報和材料報送。從項目申報到綜合績效評價各環節,全面推行信息化方式,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填報材料。杜絕科研單位基本信息、科研人員基本信息、項目目標和考核指標等各類信息的重復填報,減少聯合申報協議、誠信承諾書等材料的重復報送,實現項目全周期“信息一次填報、材料一次報送”。
合并年度報告和預算執行報告,不再單獨編報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減少紙質材料報送,一般情況下,項目牽頭單位報送的紙質材料(除任務書外)不超過2套。除共性要求外,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不得額外增加半年報、季報等材料和表格報送,切實減輕科研人員負擔。
3. 精簡過程檢查。按照任務書約定,在關鍵節點開展里程碑式管理;實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項目,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提前制定年度檢查工作方案,相對集中時間開展檢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對同一項目重復檢查、多頭檢查。同時,注重年度報告等已有信息的分析運用,盡量讓科研人員少填報信息。
4. 賦予科研人員更大技術路線決策權。科研項目申報期間,以科研人員提出的技術路線為主進行論證;科研項目實施期間,科研人員可以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考核指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由項目牽頭單位報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備案。
科研項目負責人可以根據項目需要,在申報期間按規定自主組建科研團隊;結合項目進展情況,在實施期間按規定進行相應調整,并在遵守科研人員限項規定及符合誠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調整項目骨干、一般參與人員,由項目牽頭單位報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備案。
5. 簡化預算編制要求。根據科研活動規律和特點,進一步完善預算編制。簡化預算測算說明和編報表格,除設備費外,其他開支科目無需單獨填列明細表格。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交流費預算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無需提供預算測算依據;超過10%的,按照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分類提供必要的測算依據,無需對每次會議、差旅做單獨的測算和說明。對于納入“綠色通道”改革試點單位的科研項目預算編制要求,按照改革試點相關規定執行。
6. 擴大承擔單位預算調劑權限。直接費用中設備費預算總額一般不予調增,確需調增的應報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審批;設備費預算總額調減、設備費內部預算結構調整、擬購置設備的明細發生變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預算調劑權下放給承擔單位。直接費用實行分類總額控制,其中,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等四個科目在實施中按一類管理;勞務費、專家咨詢費、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交流費、其他支出等四個科目在實施中按一類管理。兩類之間的預算調劑應履行承擔單位內部審批程序;同一類預算額度內,承擔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審批或授權課題負責人自行調劑使用;承擔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時為科研人員辦理預算調劑手續;相關管理制度由單位主管部門報項目管理部門備案。
7. 規范結題財務審計。項目實施期滿后,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嚴格按照《中央財政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結題審計指引》及相關規范組織實施結題審計工作,并做好與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工作的銜接。
8. 實施一次性項目綜合績效評價。不再單獨組織技術驗收、財務驗收,合并有關驗收程序,實施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項目實施期滿,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要求,嚴格按照任務書的約定,考核項目任務完成情況和項目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綜合績效評價,重視相關項目間的協同和項目對重點專項目標實現的支撐作用。結余經費的認定、留用與收回等按照綜合績效評價相關要求執行。
9. 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項目實施效果評價。按照分類評價的要求,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類項目重點評價新發現、新原理、新方法、新規律的重大原創性和科學價值、解決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重大需求中關鍵科學問題的效能、支撐技術和產品開發的效果、代表性論文等科研成果的質量和水平;技術和產品開發類項目重點評價新技術、新方法、新產品、關鍵部件等的創新性、成熟度、穩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轉化應用情況及其在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關鍵問題、支撐引領行業產業高質量發展中發揮的作用;應用示范類項目績效評價以規模化應用、行業內推廣為導向,重點評價集成性、先進性、經濟適用性、輻射帶動作用及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對提交評價的論文、專利等作出數量限制規定,不將“頭銜”“帽子”“論文數量”“獲得獎勵”等作為評價指標。
10. 加強科學倫理審查和監管。有關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須恪守科學道德,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相關單位建立資質合格的倫理審查委員會,須對相關科研活動加強審查和監管;相關科研人員應自覺接受倫理審查和監管。
11. 強化承擔單位和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責任。承擔單位應發揮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主體責任,結合單位實際,修訂完善內部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制度,嚴格按照任務書的承諾,做好組織實施和支撐服務;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據科研工作的特點,對科研需要的出差和會議按標準報銷相關費用,進一步簡化優化報銷管理,建立起科學合理、便捷高效的報銷管理機制;加強單位內部的政策宣傳與培訓,強化科研人員的責任和誠信意識,對違背承諾與誠信要求的,加強責任追究,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聯合懲戒。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要深入落實下放科技管理權限工作,及時向項目承擔單位撥付資金,不得額外增加承擔單位的負擔。承擔單位及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要根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技和教育資金預算執行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18〕96號)等要求,做好資金支付管理、公務卡管理、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等相關工作。
12. 做好項目政策銜接。對于執行周期結束且已開展結題驗收的項目,繼續按照原政策執行;項目執行周期結束但尚未開展結題驗收以及仍在執行中的項目,參照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資〔2017〕152號)、《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財科教〔2016〕113號)和改革前計劃有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與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