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佳:民法典對網絡民事行為的規范
- 作者:
- 安徽新天源建設咨詢有限公司
- 最后修訂:
- 2020-09-24 15:55:50
摘要:
民法典提供了較為完善的網絡民事行為新規范。從世界各國民法典與民事法律規范來看,中國民法典鮮明地體現出互聯網技術快速發展的時代特征,也率先以法典形式確立相關規則。這些網絡民事行為新規范,對民事主體權利保障、互聯網行業發展以及國家治理,都具有重要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不僅將整個民事基本法律體系化,還將諸多領域的行為規范予以深化和明確,充分體現出法典的功用與價值。
面對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以及相伴而生的新問題,民法典在數據、網絡虛擬財產、電子合同、個人信息保護與網絡侵權責任等方面進行規定,可謂“網絡民事行為新規范”。這里的“新”,是一種規范意義上的整合、創合與趨合,體現出人們對民法典的規范需求以及民法典在規范網絡相關行為方面的意義。
民法典對網絡行為規范的深度整合
任何一部法律的產生,都是基于鮮活的生產生活實踐,民法典亦不例外。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算法、AI 等技術不斷升級迭代,網絡購物、網絡社交等成為人們的生活常態,這些行為實踐構成一種網絡生態,體現出個體與個體、個體與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所形成的關系。
對于如何規范網絡生態,我國在法律層面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相關法律,同時出臺相關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予以規制。這些規范主要涉及網絡出版服務、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區塊鏈信息服務、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網絡安全審查、信息搜索、直播、互聯網論壇社區、跟帖評論服務、微博客信息服務、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違法違規收集個人信息以及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內容。事實上,這些規定不僅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網絡生態治理的法律規范群,而且潛移默化地影響民法典中網絡相關行為規范的制定與形成。
我們說民法典是“網絡民事行為新規范”,不僅因為民法典所涵蓋的網絡相關民事規范,而且其內生于實踐與生態兩個方面,又外化于行為與規范兩種表現,在一定程度上是對網絡行為規范實踐與網絡生態治理實踐的深度體系性整合。
民法典實現了網絡民事行為規范體系融合
民法典中的網絡民事行為規范基于社會現實產生,又在法律理念、法律技術的多重運用基礎上進一步形成相對獨立、自成一體的體系,體現出一種創造性的深度融合。回歸到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構成,“意思表示”、“行為-責任”與“權利-義務-責任”是最根本體現。以科學運用法律技術為基礎,在鼓勵交易、維護交易安全以及民事主體權益受到侵害時的侵權責任承擔等方面進一步構建起相應規則。
電子合同
網絡購物是互聯網迅猛發展的產物,與網絡購物直接相關的合同行為,是當事人之間形成法律關系的重要工具。在傳統的合同訂立與履行理論框架中,解釋網絡購物行為會存在一些不確定性與難認定之處。
民法典第491條明確規定網絡購物合同成立時間點,即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這就讓過去爭執不下的網購合同行為中何為要約、何為承諾等內容有了定論。確定合同成立時間點,有利于減少相關糾紛。另外,第512條對網購合同商品交付時間、提供服務時間等予以確定,有助于更好地實現法律定分止爭的功能。
個人信息保護
個人信息保護是近年來備受關注的話題,也是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的重要問題之一。民法典基本建立起個人信息“全周期”保護模塊與鏈條,包括第 111條、第1034條至1039條。這些條文與上述法律法規涉及個人信息保護的內容共同構成一個更全面的保護體系。
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究竟如何認識與界定個人信息,個人信息到底是權利還是利益,存在較為激烈的爭論。有學者指出,無論是將個人信息理解為權利還是利益,都不妨礙法律將其確定為自然人的人身非財產性質的人格權(權益)且具有支配性特征;其義務主體負有相應的作為和不作為義務。從民法典第111條、第1034條來看,還是將個人信息定位于人格權(權益) 或人格利益,同時也規定信息處理者的一系列義務。
對于個人信息的收集與處理,也再次重申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以及告知同意原則、公開處理以及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等內容。近年來,這些問題在實踐中產生較多爭議,備受關注。有學者指出,對于告知同意原則的合理限制,不應僅僅滿足于對隱私政策的評估,更需要進行價值層面的衡量并作出執法和司法上的正確判斷。只有循此思路與意識,作出相應價值判斷與利益衡量,才能更好地保護個人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第1036條對個人信息合理使用作出具體規定,是侵害個人信息的免責事由,也是通過總則編的抽象規范、人格權編的共通性規范以及針對個人信息權益限制的專門規范等三個層次共同構成。可以看到,這種“疊加體系”的多重規范層次,既體現出民法典對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視,也體現出民法典的體系效應與功能。
在第1037條規定中,關于自然人查閱或者復制其個人信息等問題,究竟是使用“信息控制者”還是“信息處理者”這一概念,也存在一定爭論。在2019年12月28日公布的《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見稿》中,使用的是“信息控制者”,在正式頒布之際,卻統一修改為“信息處理者”。這一修改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中并未過多著墨,只強調“構建自然人與信息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在《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范》中,主要使用“個人信息控制者”的主體概念,而并未明確個人信息處理者等概念。二者對比,信息處理者更強調從事信息處理行為的主體,相較于信息控制者,顯然在范圍上進行了一定限縮。當然,這也使自然人可請求查閱、復制、提出異議并更正個人信息的相對方更加確定,可以較好地保護其個人信息權益。
網絡侵權責任
互聯網突破傳統熟人社會的局限,讓陌生人之間產生更多聯系。這種聯系既包括正向與積極的聯系,也包括負面與消極的行為評價,比如,可能會產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與民事關系,這就是通常所說的網絡侵權行為與網絡侵權責任。
關于網絡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已作出規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第1194至1197條進行了更為詳細的規定,主要包括: 完善網絡侵權責任制度,細化網絡侵權責任的具體規定,完善權利人通知規則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轉通知規則。
侵權責任編共95條,其中4條規定了網絡侵權責任,尤其是第1195至1197條對認定各方主體網絡侵權責任的程序與動態過程作出明確規定。有學者將其歸納為“通知-必要措施-聲明-公力救濟-(若無)停止必要措施”等系列舉措,也可進一步細化為“通知-必要措施-轉通知-(反)聲明-轉聲明-再通知”這一程序鏈條。相較于此前的規定更加詳細、豐富,明確侵權人、受害人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及相應責任。
然而,這幾條法律規定的主旨與規則并非民法典首創,主要借鑒《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42條、第43條和第45條,其中確立的“通知-刪除”規則的核心價值是構建以信息中轉及相關操作為條件的責任避風港規則,并且此制度設計直接影響民法典相關內容的編纂。在承襲的同時,民法典對相關規定中的不足之處進行完善,包括權利人應披露真實身份信息、因當事人錯誤通知而造成損害的責任承擔以及調整網絡服務提供者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的相應期限等內容。
盡管民法典關于網絡侵權責任的規定有所完善,但并沒有完全解決此前規定遺留的問題。
一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收到適格通知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起訴通知而仍予恢復相關內容的,承擔無過錯責任。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承擔無過錯責任的問題,誠如有學者所言, “通知- 刪除”規則的核心是網絡服務提供商以遵守程序規定換取責任避風港,并無加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意圖。同時,如若網絡服務提供者介入權利人與侵權人之間的實體爭議,既不現實也不妥當。因此,在某些情形下宜考慮過錯責任的適用余地。
二是權利人或相關主體的通知成本問題。泛網絡化時代,網絡用戶的投訴與通知成本較低,數量也極為龐大,其主觀惡意與否較難考察。因此,是否考慮提高投訴成本,讓通知或投訴制度發揮出更大作用,值得商榷。有觀點認為,投訴者應向網絡服務提供者事先支付一定保證金,既提高投訴成本,同時又能保證錯誤通知責任承擔的可行性。可見,上述在電子商務法立定時遺留的問題,在民法典出臺后依然存在一定爭議。
值得一提的是,在民法總則與民法典中,均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等新型財產或客體(對于數據性質,學界有不同觀點,此處按照新型財產權說)納入法律保護范圍予以明確規定。在2020年4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中,明確提出要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提升社會數據資源價值,同時須加強數據資源整合和安全保護。可見,民法典為進一步規范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等內容奠定堅實的制定法基礎,這也需要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從而實現體系化建構。
民法典作為一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其中的規則來源于實踐、提煉于實踐、抽象于實踐。以自覺或主動遵循為導向的立法,有助于實現民法典的價值與功用。個人信息保護、網絡侵權責任等網絡相關的條款之所以比較細化,意在以遵循相應行為規則為要旨,發揮法律的評價功能、預測功能和指引功能。
民事法律規范是行為規范與裁判規范的共同體現。在民事主體主動遵循之余,對于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與矛盾紛爭,也發揮著裁判規范的作用。任何一部成文法都不可能是完美無缺的,需要法官不斷在審判實踐中發現法律漏洞,并做出符合事實與實踐的解釋,在網絡民事行為規范中亦不例外。司法裁判實踐能為人們從事相關活動提供一定評價與價值判斷,并形成一定指引作用。
綜上所述,民法典提供了較為完善的“網絡民事行為新規范”的“全景”,從世界各國民法典與民事法律規范來看,中國民法典鮮明地體現出互聯網技術快速發展的時代特征,也率先以法典形式確立相關規則。毫無疑問,此種“網絡民事行為新規范”對于民事主體權利保障、互聯網行業發展以及國家治理而言,都至關重要。同時,民法典將在實踐中不斷得到完善與發展,值得持續深入解讀。
(作者系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編審)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