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 作者:
- 安徽新天源建設咨詢有限公司
- 最后修訂:
- 2020-07-09 09:47:42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9 年 第 32 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經第2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李小鵬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港口工程
建設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2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港口工程建設項目建成后,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辦理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手續。”
二、刪去第四十三條。
三、刪去第四十七條第三項。
四、刪去第四十九條第四項。
五、刪去附件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的“六、試運行報告”部分。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注:《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具體內容略,詳情請登錄交通運輸部網站。